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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O视讯未成年人骑共享电单车发生交通事故谁担责?
未满十六周岁驾驶共享电动自行车发生了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由谁进行赔偿? 巨野法院立案庭程素萍法官就审理了这样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件。 2023年11月份,被告王某驾驶哈啰电动二轮车与李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李某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因王某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二轮车并违规承载孙某,王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EVO视讯孙某违规乘坐王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加重了事故发生的几率。涉案哈啰单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5万元三者险,案涉车辆的所有权人系某哈啰公司。在事故发生时被告王某及被告孙某都是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因此死者李某的家属将被告王某、孙某及其监护人,某保险公司、某哈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上述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立案后,承办法官考虑到王某和孙某系未成年人且正在上学EVO视讯EVO视讯,为避免给二被告学习生活造成更大困扰,决定对本案进行庭前调解。 法官与原被告及其代理人进行了多次沟通,原告在了解到哈啰公司对骑行人员的年龄进行了明示,车身载有“未满十六周岁禁止骑行”的标识;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进行了特别约定:“助力车保险只承担16-70周岁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哈啰公司、保险公司的诉讼。 被告王某系车辆驾驶人,在本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法官通过告知被告王某方相关法律规定及赔偿依据,以及本案对孩子的影响,王某的父母同意调解,向原告支付赔偿金。 被告孙某认为车辆并非孙某驾驶,孙某只是乘车人,且事故认定书中也认定孙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因此被告孙某方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法官对其进行释法析理,孙某虽非车辆驾驶人,但是王某所驾驶的车辆系孙某扫码解锁并支付了骑行费用,事故发生在被告王某接到被告孙某返程玩耍的路上,且孙某乘坐涉案车辆的行为加重了事故后果,被告孙某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最终孙某父母同意调解并愿意向原告支付赔偿金。 在法官的释法说理和倾心调解下,EVO视讯案件调解成功并当庭履行,至此该案得到圆满解决。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未满16周岁不可以骑电动车。因电动自行车的车速比自行车快很多,未满16周岁的青少年往往骑车速度较快,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EVO视讯,且青少年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变能力不够,不能采取正确的处理方式。如若发生交通事故,可能会给他人及自身造成重大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未满12周岁不能驾驶自行车,未满16周岁不能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本案中被告王某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是其事故责任的主要原因,且因王某未满十六周岁,哈啰公司所投保的保险对本案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没有经济能力其监护人要对其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案最终承担赔偿的责任方是被告的父母。 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巨野县人民法院”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