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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行槐荫EVO视讯|“共享”变“独享” 一男子盗窃共享电动车电瓶被判刑
共享单车、共享电动车随骑随还用起来十分方便,成为大家绿色出行的新工具。可这却让个别不法分子动起了歪心思,盯上了共享电动车的电瓶。本期法行槐荫,槐荫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李莲法官审理了一起盗窃共享电动车电瓶的案件。 韩某曾是某租赁公司的员工,但在公司工作了几个月后就辞职了,但这段工作经历却为他以后的盗窃提供了帮助。 韩某于2023年10月份入职某租赁公司,2024年1月份停职调查处理。韩某在公司期间,了解过换电瓶的工作原理和结构特点,也知道电瓶放在换电柜里,知道电动车上的电瓶如何拆卸EVO视讯,但韩某的工作内容中不负责换电瓶。离职后,韩某因为缺钱就动起了歪心思。他想起离职前没有把客户还车时的大约一、二十块电瓶放回到换电柜里面去,想着把这些电瓶卖掉换钱,于是在某网络平台上找到一个回收电瓶的信息,便在线月,韩某给对方发了位置,约好上门取电瓶当面交易,韩某以4块电瓶每块100元的价格卖给对方,获利400元现金。 韩某尝到甜头后,开始大量盗窃电瓶。自2024年1月份开始,韩某偷换电柜的电瓶,偷完电瓶积攒到一定数量,就联系网络平台上收电瓶的人出售,其把偷来的电瓶分7次出售。这7次交易其每次均是把偷来的电瓶临时存放在同一地点,然后联系人上门取货。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自认为手段高明,作案天衣无缝的韩某于2024年3月被公安机关抓获EVO视讯。 2024年1月至2月,韩某在市区的某电动车公司设置的“换电柜”内,趁无人之际,多次采取破坏换电柜门锁的方式,窃取换电柜内电瓶及从安装电瓶的电动车内窃取电瓶,上述被盗电瓶共计三百余块,价值十余万元,韩某将上述电瓶售于他人,非法获利共计三万余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部分电瓶发还某电动车公司。案件审理过程中,韩某的近亲属代其赔偿某电动车公司未追回的电瓶经济损失,某电动车公司对韩某的行为予以谅解。韩某近亲属代韩某退缴违法所得3万余元并预缴了罚金EVO视讯。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韩某具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被盗物品及给被盗单位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已获得赔偿,韩某获得了公司谅解,其亲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且经判前社会调查,韩某对所在社区无不良影响,可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最终,法院一审宣判韩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马路边的共享电动车并非无主物,其所有权仍属于背后的租赁运营公司,盗窃共享电动车电瓶与盗窃普通电动车电瓶法律性质相同,数额达到一定标准,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享受共享电动车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要坚决违法行为,让绿色与文明共行。 原标题:《法行槐荫|“共享”变“独享” 一男子盗窃共享电动车电瓶被判刑》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